国务院法制办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拟出台 即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02:14 东南快报

  国务院法制办5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

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gdx@chinalaw.gov.cn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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