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候不救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04:27 都市快报

  “南浔三人抓小偷致人溺水身亡被控故意杀人”追踪

  通讯员 李春慧 姚加黎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今年5月25日,在湖州南浔,三个外来打工者抓小偷的事演变成了一场悲剧。小偷被逼跳河后溺水身亡,三个打工者也因此被警方带走。

  令周围很多人感到意外的是,这三人最后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涉嫌罪名是“故意杀人”。

  昨天下午,湖州市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三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另一人因已积极赔偿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昨天旁听的人很多,除了双方家属,还有朋友、工友和关注此事的市民。

  小偷只有17岁

  判决书很长,大部分是各目击证人对事发过程的描述,路人、船工、船主等十来人的证词清晰地重现了当日的情景。

  那个时候小偷是可怜的,在码头被三人抓获后遭遇了石头、扳手的痛击,头破血流;挣脱后逃上船发现自己走投无路,跃入了河中。当时小偷试图游向对岸,追他的人大喊着“小偷要游到对岸去,到对岸去抓他”。小偷又游了回来,在水里徘徊了近十分钟,小偷渐渐沉了下去。

  只有一名船工偷偷拨打了110,有不少人眼睁睁看着小偷沉下去。

  事后,三个打工者若无其事地打算离开,被船工拦住了,说警方马上到了,你们可是要去说说清楚的。

  小偷只有17岁,是跟随父亲一起到南浔来打工的,偷自行车也不是头一回。

  这时候什么都不做就是错

  法官说,大多数时间,什么都不做,“静态”的时候是不太会构成危害的。但是这个案子这个场景不一样。三人逼迫小偷跳了河,使得小偷有溺水死亡的危险。为了消除这种危险状态,三人因为先前的行为而有防止小偷溺水死亡的“作为”义务,也就是积极救援,这个时候,“不作为”就是犯罪。

  所以,应当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类情况量刑为三到七年,这三人因为情节较轻而被处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昨天,三人中的一人筹了4万余元给小偷的家人,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要求法官从轻,所以被判三缓四。

  小偷死了,才17岁,三个打工者也都刚三十出头,那笔为了判罚从轻而筹出的4万余元也是那个家庭的所有积蓄。三被告的感想都是“尝到不懂法的苦果”,这句话在昨天的法庭上听来让人格外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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