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广告诱惑买烟 男子状告广告公司 证据不足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04:30 东方今报

  □记者 张少春 通讯员 金研

  今报郑州讯 因受电梯里电视广告的诱惑,郑州市民李先生买了一包香烟,他为此状告广告发布商分众传媒(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要求其退还购烟款50元,并停止播放该违法烟草广告。昨天,金水区法院一审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从今年2月开始,42岁的李先生突然发现,自己单位所在的经一路某大厦电梯等候间里,多了一个电视,里面播放有大量宣传广告,推介烟草制品。里面不停播放一个循环广告,约4分钟重复一次,广告含有明显的烟草企业名称、香烟标志及其商标、包装标示。

  李先生说,上面的广告语极具煽动性和诱惑力。于是,从不抽烟的李先生禁不住诱惑,买了一盒烟试抽。但抽完后,他觉得很不开心,故将其告上法庭。

  李先生认为,分众传媒在公共场所发布大量极具诱惑性的烟草广告,不但侵害了自己的健康权,也对其他市民造成误导和潜在危害,同时违反《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告法》有关规定。故要求返还其购烟款50元,并立即停止播放该违法烟草广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先生所拍照片上显示有“分众传媒”字样,但他没有证据证明该投放机是被告设置,也不能证明该广告是被告发布,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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