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停车位 开发商无权出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0:32 扬子晚报

  

小区地面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

  接听时间:6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唐迎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我和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标的为10万元,合同中约定如逾期不能履行要承担10万违约金,并且约定,届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该违约金过高,并且不得起诉。这个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理吗?

  唐律师:第一、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对于你们约定的违约金,如起诉到法院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适当降低。第二、合同中约定你不得起诉,单方面限制了你在发生纠纷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属无效。另外,我国的违约金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陈先生:2005年2月,我与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房屋一套, 后又购买了小区地面停车位。开发商有权卖地面停车位吗?

  唐律师: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开发商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你,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给你,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张先生:我乘坐甲公司车辆,因与乙公司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我被撞伤。交通事故认定判决甲公司司机负主要责任,乙公司司机负次要责任,两者连带赔偿。我和这两个公司曾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已履行,乙公司未履行。我是否还可以起诉乙公司?

  唐律师: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甲乙两公司的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你受到伤害,故这两个公司应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所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虽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份额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因你所受到的伤害由甲乙两公司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乙公司亦应对甲公司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9条也指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你要求甲、乙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梅建明 整理

  8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萧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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