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范围扩大提取政策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0:59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王履臻)日前,哈尔滨市修订出台了新的《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于10月1日开始施行。新《办法》在保持公积金制度原有特性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缴存范围,在公积金提取政策上也放宽了尺度。

  灵活就业者也可建公积金账户

  据悉,此前哈尔滨市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新《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凡在哈尔滨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被本市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在本市从业且具有职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申请建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按照聘用单位其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定额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设定缴存额上、下限。月缴存额下限按全市住房公积金平均月缴存额计算,上限按哈尔滨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5倍计算。上述人员月缴存额需要调整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于每年公积金结息前调整一次。

  新《办法》规定,灵活就业者在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存首次明确“同等双比例”

  新《办法》改变了原来实行的“职工和单位分别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和8%”的缴存方式,调整为同等双比例缴存,即“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最高可以达到12%”。缴存人可申请贷款的额度、年限直接与公积金缴存情况挂钩,最长贷款年限和贷款额度分别为20年和30万元。

  缴存人可申请的贷款额度直接与公积金缴存情况挂钩,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均按照其公积金月缴额和缴存比例推算本人月缴存基数,作为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的月收入核定标准。

  在外地购房也可提取公积金

  新《办法》将购买外埠房产纳入到公积金提取范围,同时允许在哈长期居留的外来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据悉,凡在哈尔滨市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都可以申请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包括购买房龄不超过15年的二手住房。新《办法》规定,本人是外地城镇户口经工作调转而长期在哈市工作,并正常缴存公积金,在哈市市区内购买住房时,可持原工作地公积金提取证明、缴存证明和工作调转证明等资料,如两地公积金合计缴存时间在半年以上,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在购买建成年份不超过15年(含)的二手住房时,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按照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合计提取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且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商业用房、门市房、车库及其他非住宅房屋,也不能用于房屋装修。

  遇突发事件可用公积金救急

  建立了自己公积金贷款账户的缴存者,除在购房时可以提取账户的存款外,在多种情况下也可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新《办法》规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离本市辖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此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定年限后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况,也允许缴存者提取本人的公积金。

  另据了解,已提取公积金的缴存人自提取之日起,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后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不为职工交公积金单位最高罚5万

  新《办法》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欠缴的公积金。单位缓缴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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