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店三头头私分“小金库”18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1:1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张在欢 通讯员 三法研)三水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3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提高职工福利为名私设“小金库”,私分资金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近日三水法院一审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肖某敏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陆某峰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陆某修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三人私分“小金库”大头

  经三水法院审理查明,原三水区新华书店属于国有事业单位。2003年某月,肖某敏召集陆某峰、陆某修等区新华书店中层以上干部开会讨论进行账外经营之事宜,与会人员均表示同意。从2003年10月开始,新华书店开始进行课外书项目的账外经营,肖某敏授意有关人员开立私人账户存放账外经营的收益。

  据陆某修供认,公司小钱柜的资金,小部分作为职工福利分给职工,大部分由他和肖某敏、陆某峰分占了。从2004年初至9月,三被告仍利用职务之便在区新华书店进行账外经营,并把经营收益存放在之前私设的“小金库”账户中。截至2004年8月31日,三被告人趁区新华书店转制之机,隐瞒“小金库”资金共计人民币38871.46元,并在转制后按各自在三水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共同分占。

  曾一次私分50万元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三被告与原三水新华书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水公有资产委员会在同年返聘三人回书店继续进行管理工作。据了解,2005年12月15、16日,三人开会后一次就将人民币450000元共同进行私分,肖某敏分得人民币165000元,陆某峰、陆某修各分占人民币142500元。尤其是去年的年12月19、20日经商量后,三人一次就私自分了人民币500000元!

  三水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利用职务便利,在所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过程中,隐瞒并分占账外经营所得人民币38871.4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资金人民币1829128.59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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