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被判赔偿受伤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1:5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 通讯员滕晓丽)中学生小志(化名)在学校里正常走路时,被打闹的同学撞倒,牙齿磕断。随后,小志的家长以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索赔。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北京市师达中学和肇事同学共同赔偿小志2.8万元。

  1月9日晚自习后,师达中学的学生小志与同学在教学楼内正常行走,被从侧面和同学追跑打闹的小宇撞倒。由于当时地面非常湿滑,小志倒在地上,牙齿被磕断。在此后的多次治疗中,花费了7000多元。

  小志的家长认为,小志牙齿折断,肉体、精神上都承受了痛苦,虽然可以用烤瓷牙冠修复,但失去了自身牙齿具备的良好功能,而且烤瓷牙冠也存在大量后续治疗费用。因此,共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55936元。

  师达中学在庭审中辩称,事发时小志已经14周岁,学校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做了相关警示,已经尽到了义务,是小宇造成了小志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宇的代理人则辩称,小宇是师达中学全寄宿学生,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学生追跑打闹,学校的设施也存在安全隐患,地面湿滑,导致小志没有有效支撑而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小志被碰撞摔倒后,因地面湿滑未能以手支撑住头部,致使牙齿磕碰地面,楼道地面湿滑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师达中学应尽可能消除校舍内各种不安全隐患,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小宇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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