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2:14 东南快报

  以前《刑法》中只规定了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实践中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如今,这一在犯罪主体和罪名上逻辑不清的问题得以解决。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穴三?雪》正式实施,该《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而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原来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从实践来看,可能有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就相应扩大,这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犯罪贿赂的需要。比如,有些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用非国家工作人员来界定就较为合适。

  与新设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对应,《补充规定》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此外,《补充规定》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替代。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介绍说,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只是确定的涉案方式就是4种,新改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扩大了范围。曲新久表示,两高的《补充规定》只是基于《刑法修正案(六)》,在罪名上所做的一些改变。

  据悉,《补充规定》还取消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并相应新确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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