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肇事车主共同赔偿伤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2:1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邹城11月6日讯 6日,邹城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一轻型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由于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两机动车主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7000余元。

  去年12月5日,江某驾驶一辆无牌轻型货车在104国道与由北往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乘坐人赵某受伤。同年12月12日,曲阜市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因现场变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后经法医鉴定,赵某右股骨开发性粉碎性骨折,手术后右下肢活动受限,属九级伤残。赵某治疗期间,江某、李某支付费用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致乘车人赵某受伤,江、李两人均是侵权人,应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庭审中江某、李某所举证据也无法查实交通事故事实。依据公平原则,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由江某、李某负同等责任。另外,由于江、李二人的侵权行为为直接结合,赵某请求两侵权人共同赔偿,因此,江某、李某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孔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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