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你休得成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2:4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勋 关永辉

  实习生 林晶

  本报讯 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详见昨日本报A2版)。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我省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除了党政群机关有相关规定外,企业方面还一直是个空白,均由各单位自行规定,不作特别要求。此次的国字头方案能否最终成形?执行效果又如何?备受各界关注。

  我省企业

  无相关标准

  我省1985年开始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具体方案是: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15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

  相比之下,我省现行的休假制度与此次国务院的草案,有着明显区别,我省是以“10年”为界,超过10年工龄的职工,方可享受这种待遇。国家新起草的这套方案,大大降低了标准,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即享有带薪年休假。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的这套方案仅限于“党政群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并没有提及普通企业。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针对企业职工的带薪休假,我省一直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均由企业自行规定。然而,国务院的这套新方案不仅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还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囊括其中,基本面向了所有职工。

  《草案》

  缺乏刚性约束

  纵观《草案》全文,在第五条中提到“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这份《草案》还是缺乏刚性约束。”劳动部门的一位专家分析说,在监督执行方面,文中提到了要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仅有第45条中提到:“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并没有正式出台具体办法,更提不到相应的督促措施了。

  □焦点互动

  计件工人

  休假工资如何发?

  福州某企业的一位女工说,现在一些企业也实行带薪年假的规定,但在休假期间,往往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奖金,当月的收入一下子比平时低了好多。单位让你休假,你还不敢休呢。

  对此,《草案》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对此,福州一姓林的工人说,现在很多企业都实行计件工资,你手一停,工资也就停掉,怎么做到收入不减呢?对此,要有具体的计算方法,应明确如何“照发”。

  不让休假

  应加倍补偿

  草案还提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某企业员工说,虽然补偿是考虑到员工的利益,但补偿的标准定得低了点。在五一、国庆等法定假节日,加班可是要付三倍的工资的,而不让员工休假,只付日工资,这样单位的成本可省去不少,补偿标准要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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