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3:10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枉法仲裁罪”等新罪名。补充规定还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依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补充规定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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