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4:14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两高”此次对刑法新罪名进行调整,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作出的。

  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等新罪名。

  依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补充规定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新罪名。

  ◇取消修改罪名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修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修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修改】“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修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修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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