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龚女士拿回了小区车位购买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5:18 杭州日报

  本报讯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据《物权法》规定,上海市南汇区康达公寓业主龚女士成功要回此前用于购买小区汽车停车位的1万元钱及相应利息。据悉,这也是上海市法院首次运用物权法所作出的判决。

  花3.3万元买下车位和车库

  此案中的原告龚女士在诉状上称,2005年2月,花了50余万元购买了弄康达公寓的一套房子。随后,龚女士又支付了3.3万元,向房产商购买了一个小区汽车停车位以及一间地下自行车库。去年5月19日,在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后龚女士一家获得了该部位使用权。

  但在今年9月,龚女士将公寓开发商——上海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地面停车位以及地下自行车库属业主共有,兴吉公司无权予以销售”。龚女士要求兴吉公司返还购买钱款,并支付因此产生的430元利息。

  开发商能否出售车位和车库成焦点

  法庭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兴吉公司是否有权出售地下自行车库和地面停车位。

  被告兴吉公司认为,“地下自行车车库不是公用部位,而是专用部位,根据上海市住宅管理相关的若干意见,我们出售所有权的做法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兴吉公司的代理人称,即便地下车库是公用部位,根据规定也要求予以出租,不得闲置。在兴吉公司看来,自己不但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而且也不存在3.3万元不当得利之说,所以不同意予以返还。

  但龚女士一方对兴吉公司辩称的依据提出异议。“规定中所描述的是机动车车库,即便包括非机动车车库,也不能说明对方有权利出售,”龚女士代理人强调,“现在谈的是业主‘共有’,而非‘公用’。”

  至于对方的“使用权出售”一说,龚女士代理人表示,除了房屋以外,即车库和停车位是无法出售使用权的,原因在于使用权归属于所有权。

  但兴吉公司坚持认为,作为“专用”部分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转让。“本案中的合同没有约定地下车库归业主所有。”兴吉公司的代理人称。

  可售地下自行车库无权卖地面车位

  对于争议焦点,法院前日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由于本案引发争议的地下自行车车库,为兴吉公司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且已形成可独立使用构筑物,不属于小区共用公共设施,其所有权应归兴吉公司所有,因此有权出售自行车车库。

  至于业主龚女士要求返还地面汽车停车位购买款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房地产公司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龚女士,与法有悖,兴吉公司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龚女士,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即兴吉公司退还龚女士地面汽车停车位转让款1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顾文剑 富心振 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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