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颗坏牙没治好11颗好牙治坏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6:00 沈阳网-沈阳晚报

  和平区的王女士因为一颗牙疼痛到一家私人诊所看病,半年内治疗了30多回,不仅原来的病牙没看好,还连累了8颗好牙不能咬合,11颗好牙被杀髓。王女士一怒之下把牙科诊所告上法庭。日前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诊所赔偿王女士近万元损失费。

  去年9月,王女士因为一颗牙痛难以咀嚼到和平区某私人诊所治疗。她与诊所订立了口头医疗服务合同,诊所先后为她设计了两套方案,做了两套义齿。在半年内,王女士先后接受30多次治疗,连镶牙带治疗共花费了7000元。

  治疗的效果非常“显著”,却让人难以接受:王女士在治牙前还能正常吃饭,治牙后却出现咀嚼功能障碍,不能吃饭了。王女士在法庭上陈述,诊所设计的镶牙方案违背常理,导致她的8颗健康牙齿不能顺利咬合。诊所在治疗前后没有进行X光检查,将她的11颗健康牙齿杀髓,又将治疗不彻底的牙齿镶上烤瓷牙,引发原告牙龈发炎,无法进食。另外,诊所在没有通知患者的情况下还拔掉了4颗健康牙齿,磨损四颗下牙切端牙釉质。治疗后,口腔疼痛难忍,咬合关系错乱,虽经多次修复,已造成终身不可逆转的后果,影响了她的生活能力。为此,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诊所退还其治疗费用7000元,并承担在外院治疗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被告牙科诊所在法庭上辩称,王女士提出的磨牙、治疗不彻底就镶牙的问题,完全符合医疗常规。原告认为治疗没有达到要求,要求到别处治疗,却要求我方为其支付医疗费,这样的要求不合理。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诊所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推定被告诊所在为王女士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王女士牙齿的损害与被告诊所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法院判令,牙科诊所返还王女士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近万元。

  本报记者 朱峰

  通讯员 王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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