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学校用管道燃气价格每立方米约降0.7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6:11 南海网

  南海网11月6日消息: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近日,该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省从10月1日起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实行居民类价格,民办学校也可享受此优惠。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可以享受优惠价格。

  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

  按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这一优惠政策的出台,使我省学校用气、用水价格与原来相比均有所降低。如海口市学校的水价由原来的每吨1.6元降为1.55元,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在按每立方米2.6元计价,每立方米比原来约减少了0.7元。此前,我省学校教学和生活用电执行的是居民用电价格。

  省物价局要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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