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通过“选罢法”修正条文 小党遭挤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6:58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1月7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配合明年台湾地区单一选区两票制“立法委员”选举,台湾“立法院”院会昨日三读修正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包括防暗杀条款、建立非诉讼验票机制,并将政党初选纳入阳光条款规范,也要求媒体邀请候选人上节目应公平、公正,但两党共推候选人与趋严的排黑条款都未获通过。

  小党遭挤压

  报道称,在攸关小党生存空间的条文部分,举凡绿党或第三社会党若想在明年选举提名不分区“立委”参选人,可能只适用“该次区域‘立委’及原住民‘立委’选举推荐人数达十人以上,且经台当局‘中选会’审查合格”规定,冲击不小。

  防暗杀条款

  报道称,修正条文纳入防暗杀条款,为防止单一选区“立委”选举发生意外,影响选举结果,修正条文规定,区域“立委”、“直辖市长”及县市长候选人于登记截止后,到投票日前死亡者,选举委员会应即公告选举区停止选举,并定期重选。

  媒体应公平

  报道称,媒体部分,广播电视事业得有偿提供时段供推荐或登记候选人政党、候选人从事竞选宣传,并应公正、公平对待。公共广播及非营利广播电台、无线或有线电视则不得播送竞选宣传广告。

  广播电视事业从事选举相关议题的新闻报道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应公正、公平处理,不得有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否则任何人得于播出后一个月内,检具录像带、录音带等具体事证,向选委会举发,违反规定的广播电视事业可能会被处2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非诉讼验票

  报道称,条文也建立“落选头”的非诉讼验票机制,只要区域“立委”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候选人,或少数民族“立委”选举结果得票数第三与第四高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3‰以内时,次高票或得票数第四高候选人得于投票日后7日内,向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选举人名册及选票,并于20日内重新计票。

  规范政党初选

  报道称,此外,政党办理公职人员候选人党内提名,自公告提名作业日起,于提名作业期间,只要党内候选人、对候选人或具候选人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收受贿赂或其它不正利益,一律适用“公职人员选罢法”规定,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贿赂收没。

  初选期间,对有投票权的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预备犯前项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党推荐的候选人若有贿选等犯罪情况经判刑确定,政党也应“连坐”,按其判刑确定人数,各处推荐的政党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否决共同推荐

  报道称,至于两党可共推候选人及“受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尚未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等趋严的排黑条款,在朝野达成共识后,未能修正通过,排黑条款回归现行条文规定。贿选起算时程是否应订定“经登记为候选人后”条文,最终也未获通过。(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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