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专家:又多了一个高薪职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7:4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慈善、公益的核心理念是救助弱者,达到社会公平。如果一部分以此获利,明显有悖于慈善、公益精神

  慈善组织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筹款,并确定无疑将自己的工作交由他人来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或值得提倡呢?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呢?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没有禁止这种行为,没有这么细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培峰说。

  慈善组织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筹款后,确定了一个劝募费用“提成”的具体比例,是否合理呢?

  假设募捐者筹集了100万元非定向捐款,如果这笔钱来自长沙市内,那么他会得到8万元的费用;如果这笔钱来自邻省,无论是紧邻湖南的湖北,还是相距甚远的新疆、内蒙古等地,他收到的费用都是12万元,不会是实际筹款成本不同而有所不同。

  “约定一个具体的比例,发放的募集费用究竟是成本还是奖励,这很难界定。”刘培峰说。

  如果社会募捐者筹集来自香港地区的善款100万元,他可以得到15万元的费用。如果他筹集来自香港地区的1000万元善款,他得到的费用就上升为150万元。也就是说,筹款金额越高,可得到的费用越高,这种带有“竞争机制”“绩效考核”特点的规定,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理念明显不符。

  募款1000万元,即可获得150万元。据此,某公益专家戏称,湖南慈善总会创造了一个高薪的职位,“这样核算筹款成本过于简单化,应该根据筹款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支付的金额,而不是笼统地规定一个比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涂猛说,任何一笔筹集的善款都应独立核算,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成本,这不仅是青基会使用的方法,也是国内、国际大多数慈善、公益组织通用的办法。

  向“社会捐赠者”支付一定比例的筹款费用,是否合法,另一个关键点在于,捐赠者是否对此知情。

  经过“社会募捐者”介绍,向湖南慈善总会捐款的捐赠者,是否充分了解,慈善总会会付给“社会募捐者”相应的经费?如果捐赠者不知情,或者知情但并不同意,那么根据《慈善事业捐赠法》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湖南慈善总会的行为就并不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即违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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