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8: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以前《刑法》中只规定了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实践中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如今,这一在犯罪主体和罪名上逻辑不清的问题得以解决。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实施,该《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而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原“受贿罪”规定有漏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登民介绍说,原来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从实践来看,可能有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就相应扩大,这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犯罪贿赂的需要。比如,有些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用非国家工作人员来界定就较为合适。

  新罪名扩大了范围

  此外,《补充规定》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替代。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介绍说,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只是确定的涉案方式就是4种,新改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扩大了范围。《补充规定》还取消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并相应新确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新闻附件

  新增的罪名

  补充规定还增加了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新罪名。

  取消的罪名

  补充规定还取消了原来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了原来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了原来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了原来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了原来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了原来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修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了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据新华社、《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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