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孩子溺亡家长告学校失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10:5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本报讯 散学仪式结束后,儿子跑到一水渠游泳后溺亡,父亲将儿子所在学校及开发水渠的两家开发商一起告上法庭。昨天,晋江东石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12岁的滔滔(化名)来自重庆,就读于晋江东石井林小学5年级,父母在当地打工。今年6月30日上午,学校期末散学仪式开完后,滔滔到校外约1公里的一个水渠(安东开发区内)游泳溺水,次日清晨6时尸体才浮出水面。法医鉴定,滔滔为溺水身亡。

  滔滔的父亲将孩子所在的井林小学作为第一被告,水渠开发商晋江某贸易公司、晋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第二、第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丧葬费、生活费等各种费用18万余元。

  代理律师称,滔滔所在的井林小学没有尽到教育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作为开发商,未在水渠旁设立警示标志以及防护栏,同样负有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滔滔是在散学仪式结束后,也就是在放学时间,在校外的水渠中游泳导致溺亡。此外,之前,学校在每天的早课,还有散学仪式上,专门就安全方面做专题教育,校方已尽教育责任。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以及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第三被告也作出答辩称,原告不能清楚证实与滔滔的父子关系,同时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第二、第三被告与这个水渠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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