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员工领补偿金工龄不清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马汉青、通讯员梁嘉敏报道:让员工主动辞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早明确表态: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不能改变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指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用人单位认为通过这种做法就可以切断劳动者以前的工作年限,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这种认识是对法律的误解。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劳动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即使当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当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时,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华为事件

  近日,深圳华为人事有较大调整,有媒体认为是要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满10年要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华为则澄清,调整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无关,不存在规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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