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过失致死男友领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10:3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一舟

  本报讯 男友骑自行车接女友下班,途中,女友从自行车后座跌下,头部着地,抢救无效死亡。昨日,厦门湖里法院一审判决,男友小乔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案件回放

  去年3月18日20时许,小乔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接在工厂打工的女友刘芳(化名)。途中,他们选择厦门市区忠仑公园内道路往蔡塘方向走,骑到公园路口时,自行车脚踏板不小心碰到路口隔离石墩,后座上的刘芳摔下来,头部重重摔在地板上,颅脑重度损伤,医院抢救无效,于20日死亡。

  而小乔和女友的同事一起把女友送到医院后,害怕承担责任逃逸,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今年3月10日,小乔在厦门火车站被抓获。

  法官释法

  到底是意外还是男友过失犯罪?昨日,案件的主审法官刘洲作了详细解释:

  区分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主要依据是判断被告人小乔对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他在行为过程中是否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有多种情况,有些来源于法律、法令、职务和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还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即“社会生活中必要的注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小乔负有保障他人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并且,该注意义务是为一般人所设定的,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和职务。

  本案中,小乔是成年人,在明知通行路段设有石墩且通行宽度有限的情况下,并未下车推行也未减速慢行。根据一般人的生活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他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此,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属于意外事件。

  在确定本案属于过失犯罪的前提下,还要区分被告人到底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发生的地段,是公园内的道路,没有

机动车辆行驶,道中虽设有隔离石墩,小乔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事故发生。因此,应认定小乔的过失为疏忽大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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