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停车费不归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02:14 东南快报

  《物权法》出台后,小区地面停车位收入的归属,成为许多小区的业主与物业争论的话题。近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有关官员对此解读: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于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说:“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例如北京早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就是把地上停车收费计入了企业收入后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目前情况下,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物权法》出台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停车收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新闻发言人解释说:“业主要求地面停车收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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