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曝光14类劳动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02:2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勋

  实习生 林晶

  本报讯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的《福建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明确,即日起,用人单位如出现重大劳动违法行为,劳动部门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这些企业记入诚信档案,实施重点监控。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可向社会公布,具体是:

  1.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2.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情节严重的;3.严重违反劳动者工作时间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4.非法使用童工的;5.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6.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恶劣的;7.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8.骗取社会保险金持续3个月以上的;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求职者或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10.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1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12.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13.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2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以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14.存在其他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的。

  据介绍,曝光内容非常全面,不仅仅是企业名称、地址等,还包括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和查处与整改进展情况等。

  根据要求,县(市、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实施一次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的单位,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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