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被征地农民可领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14: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有关具体意见出台,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筹集费用

  ■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保险,或按此折算领取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报道:记者昨天获悉,惠及广东近300万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意见出台。根据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正式发出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缴费累计达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认定分两类

  据悉,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

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意见明确,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分为两种:一是年满35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对其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筹集费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集体缴纳和当地政府补助。其中,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部分,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集体承担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从征地补偿费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政府补助部分,可以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该意见,基本

养老金月标准,以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寿命为基础,将个人账户本金和收益总额按月分摊确定,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可以根据预定的待遇标准推算出相应的缴费水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缴费累计达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选择延缴5年或10年至满15年以上,或以趸缴方式一次性缴纳由本人和集体应缴纳的5年或10年费用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由个人选择不再继续缴费,按个人账户余额除以全国60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寿命,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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