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促成国家法规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15:33 浙江在线
此案促成国家法规修改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法庭座无虚席

  此案促成国家法规修改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元敏、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范围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的规定,在未取得有效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媒介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就医疗服务的技术来源、医疗效果、医生资历作虚假宣传,涉案患者基本未能达到广告宣传的医疗效果,并致使14名患者构成九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黄元敏具有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的投案行为,但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以及前期庭审阶段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黄元敏在宣判前能予以认罪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具有支付部分调解款项的行为,故对其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文秀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其在公安机关随后的侦查阶段直至庭审过程中否认事前明知涉案广告会出现虚假内容,但其在宣判前能予以供认,仍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杨文秀虽对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广告具有虚假内容的事实时翻时供,但其具有自首、在民事诉讼中支付了82万元的巨额调解款项、归案后通过家属通知杨元其主动投案的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其关于适用缓刑的要求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国坤具有在民事诉讼中支付45万元调解款项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小,可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庭审中拒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不宜适用缓刑。同时,被告人杨元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虽其在前期庭审中否认明知涉案广告内容,但在宣判前能如实供认,仍符合自首要件,且具有支付部分调解款项、指证同案犯的情节,故辩护人关于应认定为自首以及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遂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潘水良介绍,该起虚假医疗广告的发生和判决意义重大。在这起虚假医疗广告案发生后,国务院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和处罚虚假广告的主体,对广告内容也进一步进行了限制,其中把原来准许出现在广告中的诊疗方法一项内容也予以禁止,对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新闻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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