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300万名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高于低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0日00:5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记者昨天获悉,惠及广东近300万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意见出台。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正式发出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缴费累计达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且养老金的数额将肯定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养老保障分为两种

  意见明确,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分为两种:对于年满35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于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对其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重点培训青年就业

  意见表示,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培训扶持政策,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

社会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符合培训准入条件的农村青年,统一纳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计划,开展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此外,打算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可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并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
养老保险

  

养老金不低于低保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集体缴纳和当地政府补助。

  按照该意见,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以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寿命为基础,将个人账户本金和收益总额按月分摊确定,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可以根据预定的待遇标准推算出相应的缴费水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缴费累计达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选择延缴5年或10年至满15年以上,或以趸缴方式一次性缴纳由本人和集体应缴纳的5年或10年费用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由个人选择不再继续缴费,按个人账户余额除以全国60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寿命,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如何确定“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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