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权在博弈中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12:59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的十多年间,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其实是在与侦查权不断博弈中的此消彼长。当律师的会 见权需要侦查权批准时,会见难也就顺理成章了。

  修订后的律师法所确定的律师会见权等诸项权利,亟须得到刑诉法的“认可”。而每一个涉及律师权益的地方,刑诉 法都有很大争议。因此,全力以赴把律师法所确定的律师权利加进即将修订的刑诉法中,是全国律协最近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宋伟赵春艳

  “我们正在研究如何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11月7日,辽宁省锦州市副市长王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非常有益。”

  王立军是主管政法的副市长,还兼任锦州市公安局局长,“所以,律师会见难,最后都要集中到我这里。但他们各说 各的理,实践中,在律师会见嫌疑人问题上,侦查机关与律师经常发生冲突。”

  因为经常处理“律师会见难”问题,王立军对修订后的律师法特别关注。“律师法虽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还有一 些瓶颈问题没有解决,譬如律师携带‘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公函)无需 批准即可会见嫌疑人,这里恐怕还得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履行一个手续,填写一个单子,所以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最后一个瓶颈还 没有完全打开。”

  王立军认为,在会见嫌疑人问题上,律师法的规定太宏观了,缺乏具体细节,实践中不好操作。“因此,不要认为律 师会见嫌疑人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对律师法的规定不要太理想化了。”

  律师会见权在立法上早就解决了

  提起“会见难”,有刑辩经历的律师“三天三夜”都说不完,而且“会见难”名列刑事辩护“三难”(会见难、阅卷 难、取证难)之首。

  “会见嫌疑人是律师获得第一手资料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最难的问题。”北京新元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对记者说, “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我向公安机关提出会见要求,公安以侦查保密为由不让见。后来几经周折,终于会见了,但在公安指 定的场所——一间单独的会客室,一张桌子两把椅子,房间4个角落是4名看管人员,只能谈30分钟。众目睽睽之下,嫌疑 人不停地看看管人员,连动都不敢动,回答我的问题更是颠三倒四。”

  如果在侦查阶段想第二次会见嫌疑人,“侦查机关会以已经会见过、又没有新情况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要么总给 你吃闭门羹,不是办案人员不在,就是开会,要么就是找领导签批,而领导又不在,反正是想方设法设置障碍,目的只有一个 ,就是阻止会见。”

  李肖霖律师认为,其实,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在立法上早就解决了。刑诉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了使刑诉法的这 一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国家“六部委”联合制定了一个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 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中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 排会见。“这样的立法应该说是比较完善的。”

  既然律师的会见权早在10年前就已经被立法解决得“比较完善”了,那么,“会见难,实际上并不是困难,而是刁 难。”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律师》前总编刘桂明对记者说,律师提出会见,许多时候是不被批准,理由五 花八门。

  对会见难,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更深有体会,他告诉记者:“会见难尤其体现在‘本案是专 案’、‘黑社会集团案’之类案件中。我办理的一个案件,不仅律师会见难,就连检察官、法官会见,也需要专案组的批准和 全程陪同。”

  侦查机关也有苦衷

  “如果侦查机关能够很好地执行刑诉法和‘六部委’的规定,律师会见难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 所王发旭律师认为,许多情况下,律师会见难是侦查机关有意造成的。“修订后的律师法重申律师会见权,也是迫于无奈。律 师凭‘三证’有权会见嫌疑人,那么,律师的会见权与侦查机关的提审权是否一样,可以直接到看守所去会见嫌疑人?至少现 在还不明朗,来自侦查机关的阻力肯定会很大。”

  王律师认为,律师的会见权需要批准,仅限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且这个批准也只是在侦查阶段。现在侦查权扩 张,要求所有的会见都需要批准,明显违法,但侦查机关就这么做了,律师也都默认了。律师会见权与侦查权的博弈,全然不 顾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连自己的正当权利都无法保障,何谈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王律师的观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的“认同”,“当前出现的律师会见当事人困难的情况,归根结底是侦 查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公开违法。有些地方的侦查机关自己认为他们有特殊情况,从而千方百计地、变相地给律师 会见带来困难。”

  “在律师会见权这个问题上,侦查机关也有苦衷。”一位基层公安局局长对记者说,“以我们这个小地方为例,每年 在押犯罪嫌疑人都在1000人以上。由于刑事发案率高,侦查人员工作都是连轴转,而律师会见几乎都是添乱,而不是帮忙 。所以,许多时候,我们的干警对律师会见嫌疑人有抵触情绪。”

  这位公安局长使用了“三个变化”来形容律师会见是“添乱”而不是“帮忙”:一是律师会见后,侦查时间变长了。 原来一个月能侦查终结的,会见后往往要延长侦查期限;二是侦查难度变大了。会见后,翻供、翻证的多了,嫌疑人变得不配 合了,一些证据往往会出现反复,特别是口供。所以,律师会见后,侦查人员要再对证据进行巩固;三是简单的案子变得复杂 了。主要是说情的多了,干预案件的人多了。

  一位研究犯罪学的专家对记者说,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犯罪高发,所以打击是第一位的。以律师会见为例,虽 然法律和“六部委”都有明文规定,但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劳动强度非常大,任务非常艰巨,高层不能不考虑侦 查机关的“集体意见”。以纪委系统的“双规”为例,因为“双规”是反腐败斗争的“有效手段”,所以也具有准立法的地位 。因此,律师会见难等问题只是阶段性的,等犯罪率降下来后,立法有了很好的实施环境了,才能得到严格执行。

  “目前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口供还占有重要地位,而律师会见直接影响的就是口供的稳定性,所以不受侦查机关欢迎 。”一位刑事法官向记者透露说,“由于侦查技术和侦查人员的素质等原因,目前许多刑事案件的破案途径就是审讯犯罪嫌疑 人及询问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而嫌疑人口供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它本身不仅能够直接说明犯罪事实,而且可以以其来发现 其他物证,所以口供有‘证据之王’之称。”

  传统意义上的“罪犯”,自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在侦查阶段改称“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改称“被 告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阻力最大。”顾教授的观点,已经得到律师界的普遍认可。“ 所以自刑诉法修改以来的十多年间,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其实是在与侦查权不断博弈中的此消彼长。”一位资深刑辩律 师对记者说,“但总的趋势是向好的方向发展。”

  相关法律如何修改

  “律师法修订后,律师不需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就可以直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这对律师的辩护权起到了很好的保障 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尽管关于律师会见和不受监听的规定取得了进步,但在司 法实践中也有可能被架空。因为现有法律没有对如何安排律师会见作出任何具体规定。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看守所人 员完全可以以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带走讯问为由拒绝。虽然会见不受监视,但如果会见后侦查机关再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律 师要将会见时的谈话内容复印给侦查机关备案,这样的话,会见权和不受监听就是形同虚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律师界普遍认为,修订后的律师法所确定的律师会见权等诸项权利,亟须得到刑诉法的“认可 ”。因为公、检、法各机关执行的是刑诉法,而不是律师法。顾永忠教授认为:“在刑诉法没有修改的前提下,律师法要想有 作为很难。”而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莫少平则认为:“如果刑诉法不改,律师法第32条确定的会见权(律师凭‘三证 ’即有权会见嫌疑人)就不能实现,公检法就可以不认可律师这个会见权。”

  “刑诉法太敏感了,每一个涉及律师权益的地方,都有很大争议。”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认为,“律师法 在修订的时候,没有多少人关注,所以关于律师的一些权利就加进来了。刑诉法修订时把律师的这些权利加进去,难度就比较 大了。”

  为了把律师法确定的律师权利加进即将修订的刑诉法中,全国律协做了很多工作,并公开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一书。而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在许多场合公开说,现行刑诉法的结构性缺陷以及法条粗 疏等问题,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途径狭窄、行使辩护权利受限、执业风险加大等一系列问题,出现了很多律师不愿办理刑 事案件、刑事案件辩护率大幅下降等问题,其结果是刑事司法活动缺乏有效制衡,司法公正难以保证,负面的社会影响逐渐增 加。“因此,这次修改刑诉法的重要出发点就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从以打击犯罪为中心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而 保障辩护律师的职能,正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部分。”

  “刑诉法修订,社会各界关注度高,特别是公、检、法、司等机关利益博弈激烈,要想把修订后的律师法界定的律师 权利完全写进刑诉法很难。”一位刑诉法专家认为,“刑诉法是一个基本法律,修订很可能要由全国人大来决定,而不是全国 人大常委会。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不可能有很详细的规定,顶多是把律师法的条款搬进来,而且有可能要减少。”

  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认为,可以借鉴1996年刑诉法修订后,“六部委”的联合规定,“律师法在具体实施 中,可以用《实施细则》来实现,细则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保证多少小时 后律师即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保证会见的时间与侦查机关的讯问时间不能冲突。还应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 没有违反会见制度,当场不被监听,过后不受任何追查。因为会见行为是律师职业行为,如果事后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了解, 甚至受到追诉说其有帮助犯罪嫌疑人做伪证的嫌疑,那么会见和不受监听有何意义呢?当然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不被 追查,这样既保证了律师的权利,也是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法律公平和正义。”

  早晚要走“对抗”的路子

  “对抗性诉讼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控、辩、审三方构成了诉讼基本要素, 缺少任何一方,或者各方权利配置失衡,都会导致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分析说, 中国刑事诉讼早晚也要走“对抗”的路子,有关部门应该借律师法修改之际,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一直以来关注并参与律师法的修订。他认为,修订后的律师法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 会见渠道比以前更畅通了,意味着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会比以前更多。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抗关系,辩方的 力量强大了,这对控方的公诉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公诉人必须更加强调客观原则,履行客观义务,既要收集犯罪嫌疑 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使每个证据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水平提出很高的要求 。“现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意味着控辩双方的较量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了,这促使侦查机关必须提高收集口 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能力,而且要从公诉的角度收集,使每个证据基本能达到庭审要求。”

  记者在采访中,有律师认为,“权力制衡是遏制权力成为特权和遏制权力腐败的良方,在司法体制中也是如此。对于 侦查机关(包括公安和检察)行使的强制措施,尤其涉及搜查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应当由审判机关做出。”还有律师建议 ,我们应借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辩护律师到场”制度,在保证辩护律师单独会见权的同时,赋予辩护律师的讯问 到场权。特别是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允许律师辩护人在场,这样才有利于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侦 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侦查活动依法正确进行,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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