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是学校自主事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08:0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曹东明】一名大学生因学分不够被学校降级,该学生因不满学校的决定而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他做出的降级决定。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该学生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降级试读属于学校自主规定的事项,并未剥夺原告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方飞(化名)说,他是被告大学正式录取的学生。2006年6月,他参加了大一学年年终考试。9月4日开学后,学校突然口头通知他,根据学校的规定,未达到30学分要降级,否则按退学处理。

  2006年9月12日,学校通知他,要求其退学,并限定他在2006年9月18日前办理相关手续。他无奈按学校要求交了试读申请,照常到大二上课,学校亦未反对。9月下旬,学校又通知25学分以上的学生可随班试读。因他未达到25学分,按学校解释,他要降级试读。他仍坚持到大二上课,授课老师点名的学生名册中有他的名字,他仍然正常交作业。同年10月8日,学校口头通知他降级试读,否则按退学处理,并要求他搬离原宿舍。

  方飞表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法定职责,应向学生明示教学要求,并组织包括他在内的学生学习。他未达到学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校把未达标的责任让他承担,对他极不公平。故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对他做出的降级试读决定。

  被告大学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方飞入学时是被告学校的城市学院录取的,方飞的学籍属于城市学院。是城市学院对方飞做出的降级试读,而非被告大学。因此大学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城市学院对方飞所做的降级试读的学籍变动行为不是处分的行政行为,而是高等学校内部学籍学业的管理行为,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4条赋予高校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被告对原告做出的降级试读决定,是根据其制定的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做出的。降级试读属于学校自主规定的事项,是对在校学生进行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也并未剥夺原告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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