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骗取保障房最高罚三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02:48 南方都市报

  近日,深圳市法制办将国土部门起草的《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按照这个《条例》中的规定,骗取、擅自转让、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将被处于1万至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一边在全面清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员工违规占用保障性住房,一边又在制订保障性住房的准入、监管、退出的全面机制。深圳市政府近期的一系列动作都在释放着一个强烈的信号―――关注住房保障的社会公平。

  “这是深圳在连续几年

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公平、关注民生福利的一部重要法规。也将推动深圳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制。条例中的内容,吸取了新加坡、香港等地很多经验,尤其是在退出机制方面。”《条例》起草人之一,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锋博士说。据了解,深圳市人大已将《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的起草列入2007年度立法计划。此次法制办正式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意味着这部条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政府每年公布保障计划

  《条例》中首先对政府如何对全市保障性住房进行统筹安排做出了规定。《条例》要求政府不但要制订以15年为期的住房保障长远规划,还要编制以5年为期的住房保障近期规划,以及一年一度的具体保障计划,并明确规定下一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应当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而这部《条例》实施后,住房保障工作也将不再是国土房产一个部门的事,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分工合作。包括房产、土地、规划、民政、公安、物价、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多渠道提供保障性住房

  与新加坡、香港等地完全由政府出资建设保障性住房不同的是,深圳采取了多种渠道提供保障性住房。既包括政府独资建设、没收、回购置换的,也包括由企业建设被回购的,甚至还包括由社会捐赠的住房。

  为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深圳在试验了两年后,正式规定政府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即开发商)约定,由受让人在宗地内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归政府所有或者由政府收购。约定由政府收购的,收购价格按照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定的建设成本加百分之三利润的价格执行。

  按照这种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政府与开发商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的数量、户型、面积、建设标准、产权移交时间和方式、回购价格。

  为了杜绝开发商在分期开发中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放在最后才建设,《条例》还规定保障性住房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项目工程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在首期竣工。

  低收入居民可申请轮候

  《条例》实施后,深圳低收入居民将慢慢习惯香港、新加坡政府公屋的轮候制度。《条例》中规定,深圳将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凡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将列入轮候册轮候。轮候册将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

  在轮候时,轮候家庭在同一年度进入轮候册的,根据家庭成员的户籍迁入本市的时间进行计分并按照全体家庭成员的分数总和高低进行轮候。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23周岁的居民,迁入时间自满23周岁当月起计算。未来政府将制定相应的计分具体规则。

  家庭成员中患有一二级残疾、或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人,可获得一些优先轮候权。

  与轮候制度同步,政府还将以家庭为单位,建立起住房保障家庭档案。档案将详细记载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材料、审查及复核情况、轮候时间和评分情况、住房保障的配置、享受住房保障期间违法违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有关信息,便于政府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资格三年一审

  低收入群体在租住或购买了保障性住房后,总会有人收入情况好转,最终不符合保障资格。如果继续占用保障性住房,必将损害社会公平。因此,《条例》在退出机制方面制订得较为详细。

  《条例》规定,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合同的期限为三年。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定重新审查,最迟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住房保障申请人。审查后仍符合条件的,双方继续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为三年;审查后如已不符合条件,政府将无偿收回保障性住房。

  即使是购买了保障性住房的,也不会一劳永逸。《条例》规定,购买了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每三年申报一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重新审查,并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保留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处理决定。如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

  此外,《条例》中还对申请或轮候中弄虚作假的、骗取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转让、出租保障性住房等情况,相应制订了处罚条款。

  链接

  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

  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

  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本报记者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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