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言论:医治畸形“交强险”良药何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14:03 新民周刊
特约撰稿/童大焕 实施一年多来始终备受争议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再次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而被推上风口浪尖。在11月4日召 开的“道交法修改研讨会”上,法学专家和保险专家们达成的共识是:交强险应剔除财产赔偿责任。这或许将是医治交强险“ 保费高、保额低”畸形现象的一剂良药。 笔者也曾在交强险费率出台前和交强险正式实施前呼吁交强险应该“重人轻物”,重视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保障 ,而不必注重对财产损失赔付的保障。但事实证明,这个问题没有引起法律界人士的足够重视,包括此次道交法修改,牵涉到 的也只是对非机动车主和行人“无责赔付”中的赔付分担比例问题,而对于更严重的问题,即极不合理甚至相当荒谬的车主之 间造成汽车损失的“无责赔付”问题却没有涉及。这也是本次“道交法修改研讨会”上,法学专家和保险专家们要再一次大声 疾呼的原因。 交强险实施一年多,一直因为“暴利”、车主之间莫名其妙的“无责赔付”等原因备受非议和指责。导致该畸形现状 的主要诱因,普遍被认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无责赔付”原则。这一点,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似乎也赞同此说 。该人士说,如果去掉无责赔付中的财产损失,交强险费率肯定会大幅下降。但这涉及到上位法问题,保监会将向有关部门反 映。 这里牵涉的上位法,指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这一规定确定了财产赔付原则,而且没有明 确机动车之间到底是执行无责赔付还是有责赔付,导致在交强险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保险费率的制定,还是保险理赔过 程,都普遍执行机动车之间的无过错责任,不仅导致交强险费率被严重高估,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荒唐赔付的现象,浪 费了大量的社会成本。比如一位网友就愤怒地说:“俺在停车场停着的车被别人的车撞了,俺还要赔撞俺的人,大家说天下还 有讲理的吗?”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执行的是无责司机赔偿有责司机400元的“无责赔付”,这部分赔付不仅有悖常情常 理,而且浪费了司机大量的时间成本。 事实上,交强险出台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赔偿财产损失,而是为了最快最好地救助人身伤亡。而实施的结果是被大量用 在了财产损失的理赔上。 在全球范围内,几乎都有对于交强险的立法规定。世界上对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仅保障受害人人 身伤亡,对财产损害不予赔偿,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就属于此类。另一类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予以保障, 如英国、美国。后一部分国家,现在也在从无过错向财产有过错过渡。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既保障人身安全,也保障 财产安全。 但是,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滥用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与法律责罚相当原则、弱者保护原则相悖,也与人们生活常 识人情世故相悖,而且导致保险资源和机动车主之间时间、精力的巨大浪费。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机动车之间执行无过错财产赔偿原则,使交强险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完全背离其立法本意的危险 。立法的本意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平均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2%左右,大量的交强险赔付用在 了汽车与汽车之间的财产纠纷上!而这样的纠纷和内耗,可以说完全没有意义,因为现行交强险规定的财产赔付2000元的 上限对一个拥有机动车的保险人来说能有多大实际意义? 同时,由于大量无谓、低效率的财产赔付挤占了绝大部分的交强险赔付金额,也导致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付过低, 起不到应有的保障生命安全、降低司机风险的作用。现行交强险尽管保险费率不低,但保额却很低,对人员伤亡和医疗费用的 赔付远远不足(上限分别是6万元和8000元)。交强险想做连财产损失也赔付的包打天下的“救世主”,结果反而连“救 人”这个根本目标也远离了。 显然,如果剔除交强险的财产赔偿责任,将这部分还原为有责赔偿和商业保险,交强险费率将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降 低;或者在同等费率甚至比现在更低费率的基础上,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额度将大大提高,比如可以将伤亡赔偿额提高到20万 元甚至40万元,可以大大降低司机和受害人的风险。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生效后,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已大幅度提高,像北京,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的话,赔偿总额通常已经超过40万元。 因此,本次道交法修改的核心,应直指财产赔偿条款的删除,而不是避重就轻地修改一下赔付分担比例的细则!这才 是还交强险本来面目的釜底抽薪之举。(作者系北京资深评论员,杂文家)-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