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证明写入调解书化解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1:58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 通讯员杨靖)由于银行计算失误,将贷款者赵先生的每月还款额少算了近500元,并因此使得赵先生产生了不良记录,而且两年内无法消除,赵先生因此拒绝补还款。近日,海淀法院在征得赵先生的同意后,用出具调解书作证的方式,纠正了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为他带来的影响,调解了双方矛盾。

  2006年12月,建设银行中关村支行与赵先生签订了一份房贷合同。合同签订时,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将赵先生的月均还款额1397.6元误写为915.92元。中关村支行发现失误后,立即通知赵先生补还款,遭到对方拒绝后,便将赵先生诉至法院。

  诉讼中,赵先生称,由于银行自身工作失误未能及时更正,他的银行信用记录已经产生不良记录,如果不良信用记录可以纠正,才考虑变更合同和还差额款。但建行中关村支行表示,银行信用记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电脑系统自动生成,支行无法进行修改,一旦出现不良记录,必须两年后才会自动消除。

  为此,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在调解书中注明:“月均还款额计算错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确系建设银行中关村支行工作失误所致”。今后,赵先生如遇因不良信用记录造成的不利影响,可以凭借这份调解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先生据此同意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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