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罚款 不得公款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5:2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赵倩)越权罚款,直接责任者要受行政处分。节水设施不达标,最高要罚10万元。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企业缴罚款 不得计入成本

  《修订草案》规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凭证、解缴的管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凭证缴销、财务管理情况,各级执法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处置申报制度、收入解缴制度、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等。适宜公开拍卖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执法机关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企业缴纳罚款,一律从自有资金开支,不得计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个人缴纳罚款,由个人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报销;行政事业单位缴纳,一律从单位年末结余中开支。

  和之前的条例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反财政收入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执法机关违反规定,越权设立罚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罚没收入能退还的退还,不能退还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节水设施不达标 最高罚10万

  《草案》规定,居民生活用户逐步实行定额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超计划,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每件(套)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建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应当逐步淘汰并更换。

  《草案》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备、设施,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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