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企业向政府机关赠送物资遭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18:24 人民网

  “我公司愿意向银川市某机关办公楼工程提供20万元灯具援助,没想到对方却拒绝接受。我想不通,白给的东西他们竟然都不要......”银川市某公司康经理不解地说。

  赞助单位:自觉自愿

  今年第三季度,银川市某公司获悉该市某司法机关一幢在建办公楼要进行装修,其室内整套照明灯具预算约37.8万元。由此,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向其提供20万元援助,同时提供低于生产制造成本50%,含室内照明灯具、仓储运输、售后服务在内总价17.8万元的货物。

  银川市某公司康经理:我们公司经营的是国内知名品牌照明灯具,在市场和客户中有不错的口碑。我是拿着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去银川市某机关说明情况的,没想到这样的决议还是被一口回绝了。我想不通,他们建设办公楼资金短缺,我们是主动援助,他们为什么要拒绝呢?

  民政部门:可以拒绝

  对于银川市某机关拒绝企业援助一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救灾救济处魏处长认为:接受援助是相互自愿的事,援助方与受援助方应该事先勾通,援助方不能强迫受援助方接受,如果受援助方认为受助的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是可以拒绝接受的。

  从自治区民政部门获得的相关信息表明,宁夏目前的状况是,一般性社会捐赠与捐助,受助对象是明确的,即社会弱势群体、偏远贫困地区,且这些捐赠与捐助是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并且是不图回报、无利可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经颁布,但宁夏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银川市某公司援助某机关一批灯具,这样的援助应该不属于捐赠与捐助,只能说是一种赞助。而且,这种赞助不是救济贫困群体,该机关如果接受援助也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与手续,而不能直接接受援助。”这是民政部门对这一事情的看法。

  银川市纪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常委说:对于某公司无偿援助某机关货物的行为,他表示保留意见。这位常委说: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对这类捐赠、赞助事情还没有监督措施。对于这种形式的援助,接受援助的机关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

  律师:不利于社会平衡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程鹏程律师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某机关如果接受这样的社会“赞助”,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平衡。没有实施“赞助”的单位,有得不到权力机关公平对待之虑,进而可能产生行政或司法不公。

  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当遵循公共权力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这和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原则——“法无禁止即可行”正好相反。权力机关应严格按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如果没有授权,做了就是违法,因此权力机关接受“捐赠”或“赞助”没有法律依据。

  程鹏程律师介绍说: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只能对公益性、救济性项目进行捐赠,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从政令上体现了禁止权力机关接受馈赠的含义。但由于通知只对捐赠企业进行限制,并没有对接受“赞助”的权力机关进行规范,并且对于企业即使违反了该通知精神,也没有明确的罚则,因此,这个通知的作用并不很大。

  专家学者:应尽快立法

  针对银川市某公司援助该市某司法机关被拒绝一事,宁夏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姜昕认为:银川市某机关拒绝接受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接受的主体比较特殊,因为该单位是国家机关,接受援助可能影响到办事公正;其次,银川市某机关盖办公楼不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该单位盖楼有国家拨款,即使资金出现短缺,也应该寻求国家帮助,而不是接受社会的“捐助”或“赞助”;再次,如果国家机关接受社会的援助,会给社会开个不好的先例,一些权力机关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强迫某些单位“赞助”。

  姜昕介绍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捐助或赞助方面的法律,民政部门管理公益事业捐赠也只依据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当初制定该法时,关于政府机关是否可以接受捐赠,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政府是依靠税收进行活动的,政府接受捐赠,有向公民增收税费之嫌,如果操作不透明、监督不力,容易产生挪用、浪费等现象。因此,政府机关不应当接受捐赠。另一种意见认为,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我国的公益性组织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很多公益事业还需要政府出面承办,应当规定政府可以接受捐赠。经反复研究,根据现实国情,考虑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由政府出面接受捐赠。

  经过权衡,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接受捐赠:一是救助灾害时可以接受捐赠,以便及时救灾抢险;二是一些海外捐赠者出于对人民政府的信任,要求政府作为受赠者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接受捐赠。同时规定,接受捐赠的人民政府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直接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人。

  姜昕认为,以上情况表明,国家权力机关不得直接成为社会捐赠或赞助的受益人,这一点上是明确的。但问题是面对社会一些单位不是公益事业的赞助,难道全部都拒绝?这会不会损伤社会各界捐助或赞助者的热情?既要保护社会各界的捐助热情,又要合乎国家的有关规定,姜昕说,应该尽快制定一部《社会捐赠法》来规范社会上各种形式的捐助与赞助,进一步规范捐赠、赞助,银川市某公司向国家机关捐赠这样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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