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定陈菊抹黑诽谤行径的确妨害黄俊英名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18:2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6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高雄市长选举官司二审今天下午二审宣判定谳,陈菊翻盘胜诉,保住市长宝座。不过法官也认定,陈菊阵营召开“走路工事件”记者会以求胜选,的确妨害黄俊英名誉,这种抹黑诽谤行径并不可取。

  审判长蔡文贵认为,陈菊阵营召开“走路工事件”记者会直指“黄俊英贿选抓到了”以求胜选,固然有可疑,抹黑诽谤行径也固然不可取,但顶多是妨害黄俊英名誉,由于现行“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并未名文将抹黑诽谤列为“强暴、胁迫”影响选举项目,因此尚难构成当选无效。

  台湾现行“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当选无效之诉的提起规定,当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选举委员会、检察官或同一选举区的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其中第一项第二款即规定,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它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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