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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院发出新闻稿认定陈菊续任高雄市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21:19 中国新闻网
图为黄俊英在获知败诉后,神情凝重,对选举结果表示失望,并希望担任义工帮助同党候选人赢得今后选举,以求公道。中新社发 黄少华 摄 中新社高雄十一月十六日电(记者 黄少华 刘舒凌)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下午在此间对“高雄市长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诉讼”作出二审终结判决。法院发出的新闻稿说,“根据此判决结果,高雄市第四届市长选举有效,陈菊之当选亦有效”。 二00六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届高雄市长选举投票,陈菊代表民进党参选以一千一百一十四票险胜黄俊英。由于投票前夕出现“走路工”事件,黄俊英在选举揭晓后提出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诉讼。 六月十五日,高雄地院一审判定,驳回选举无效之诉,支持当选无效之诉。双方进入第二阶段诉讼。 十六日下午四时,诉讼双方黄俊英、陈菊阵营律师团均出席。审判长蔡文贵、受命法官黄科瑜、陪席法官徐文祥步入法庭,判决随即进行。 法院方面随后发出新闻稿说,关于选举无效之诉部分,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废弃改判一审判决的当选无效之诉部分,新闻稿说,“陈菊及竞选团队之行为,并不合乎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之要件,黄俊英提起本件当选无效之诉,为无理由,原审就此部分为陈菊败诉之判决,自有未当,陈菊就此部分上述意旨求予废弃改判,为有理由,自应由本院将原判决此部分废弃改判,驳回黄俊英此部分在第一审之诉”。 新闻稿还专起一段说,“本件陈菊竞选团队因走路工事件直指‘黄俊英贿选抓到了!’等行为,有损黄俊英名誉以求取胜选之嫌,固有可议,惟此种行为若社会舆情认为应列为当选无效之事由以端正选风,自应经由立法程序予以明文规范,方足为裁判上之依据,在立法者未将抹黑、诽谤之行为明文列为当选无效之事由前,法院尚难遽认此等行为系得提起当选无效之事由而为裁判。” 判决后,双方分别举行活动。陈菊在高雄市政府前对支持者讲话。黄俊英则在中国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和明年大选候选人马英九等陪同下表示,判决令人失望,唯愿做选举志工,在今后的两次选举中帮同党候选人赢取胜利。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高雄分院”附近两所中小学校十六日下午停课,法院周围部署了大批警力、带刺的拒马和镇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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