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院发出新闻稿认定陈菊续任高雄市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21:19 中国新闻网
台湾法院发出新闻稿认定陈菊续任高雄市长
  图为黄俊英在获知败诉后,神情凝重,对选举结果表示失望,并希望担任义工帮助同党候选人赢得今后选举,以求公道。中新社发 黄少华 摄

  中新社高雄十一月十六日电(记者 黄少华 刘舒凌)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下午在此间对“高雄市长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诉讼”作出二审终结判决。法院发出的新闻稿说,“根据此判决结果,高雄市第四届市长选举有效,陈菊之当选亦有效”。

  二00六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届高雄市长选举投票,陈菊代表民进党参选以一千一百一十四票险胜黄俊英。由于投票前夕出现“走路工”事件,黄俊英在选举揭晓后提出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诉讼。

  六月十五日,高雄地院一审判定,驳回选举无效之诉,支持当选无效之诉。双方进入第二阶段诉讼。

  十六日下午四时,诉讼双方黄俊英、陈菊阵营律师团均出席。审判长蔡文贵、受命法官黄科瑜、陪席法官徐文祥步入法庭,判决随即进行。

  法院方面随后发出新闻稿说,关于选举无效之诉部分,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废弃改判一审判决的当选无效之诉部分,新闻稿说,“陈菊及竞选团队之行为,并不合乎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之要件,黄俊英提起本件当选无效之诉,为无理由,原审就此部分为陈菊败诉之判决,自有未当,陈菊就此部分上述意旨求予废弃改判,为有理由,自应由本院将原判决此部分废弃改判,驳回黄俊英此部分在第一审之诉”。

  新闻稿还专起一段说,“本件陈菊竞选团队因走路工事件直指‘黄俊英贿选抓到了!’等行为,有损黄俊英名誉以求取胜选之嫌,固有可议,惟此种行为若社会舆情认为应列为当选无效之事由以端正选风,自应经由立法程序予以明文规范,方足为裁判上之依据,在立法者未将抹黑、诽谤之行为明文列为当选无效之事由前,法院尚难遽认此等行为系得提起当选无效之事由而为裁判。”

  判决后,双方分别举行活动。陈菊在高雄市政府前对支持者讲话。黄俊英则在中国

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和明年大选候选人马英九等陪同下表示,判决令人失望,唯愿做选举志工,在今后的两次选举中帮同党候选人赢取胜利。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高雄分院”附近两所中小学校十六日下午停课,法院周围部署了大批警力、带刺的拒马和镇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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