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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罚款20万煤矿状告公安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03: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因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高县怀远煤矿被高县公安局处以20万元的罚款,宜宾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撤销处罚决定后,今年7月,高县公安局再次作出处罚决定,对煤矿罚款20万元。近日,怀远煤矿将高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11月15日,这起该县首例企业不服公安机关处罚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 2007年1月,高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春节期间矿山企业一律停止生产。2月15日,高县文江镇郊区派出所前往怀远煤矿查封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此后高县公安局查明,在查封仓库前,矿长李西元为在春节期间组织工人生产作业(已报有关部门批准),指使保管员将库存炸药480千克、雷管1000发转移存放到临时仓库(工人澡堂)。4月3日,高县公安局对怀远煤矿作出“责令10日内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来,宜宾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撤销原处罚决定。”7月19日,高县公安局再次对怀远煤矿作出“责令10日内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9月21日,怀远煤矿提起行政诉讼。11月15日下午,此案公开审理。怀远煤矿认为,该批爆炸物品即使存放行为不当,也属于帮助督促整改的范围,不应该受到顶格处罚,高县公安局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被告则称,怀远煤矿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爆物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该予以从重处罚。庭审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6时左右结束。合议庭宣布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严为远记者陈章采田富友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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