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主执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13:37 南风窗

  学习民主执政

  黄卧云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基本形式是以政党为中心、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民主政治体制。它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执政表明中国特色的个性,但它同时也要体现民主的一般原则。十七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把实现党的民主执政作为明确的方向,这必然要对党的执政方式提出新的要求。

  朝着民主的方向推进政治改革,就是要使中国特色的政治适应于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开始了。“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领域到其他各个领域,全面改革的进程势不可当地展开了;从沿海到沿江沿边,从东部到中西部,对外开放的大门毅然决然地打开了。”十七大报告中这段话,既是对以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描述,也是对就要来临的改革开放势头的展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概念不但对民主做出了限定,也对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做出了限定,即,民主是有中国特色的,同时中国特色也是民主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同时社会主义也是民主的。

  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都有自己的历史。中国革命的历史形成了以政党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模式,由政党发动革命、组织革命和完成革命,最后走上执掌政权的道路。中国同盟会、中国

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先后成为中国近代革命史上领导革命的政党。在政党中心型体制中,执政党组织和管理政府,它的领袖作为国家元首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中国革命的历史还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执政方式。根据我国的执政实践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执政观念,过去我们一直认为执政就是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管理。

  中国革命和中国社会主义的实践,一方面形成了强有力的执政党,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了现实的

领导力量和执行力量,但同时,正是全面的国家管理压缩了社会的民主空间,压缩了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造成了权力自身的诸多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迫切、最艰巨的任务,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对中国社会主义传统进行民主化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有了两次飞跃,一次是由邓小平一代党的领导人完成的,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为这个替穷人代言、从穷人中崛起的党指出了新的方向。另一次是由胡锦涛领导的第十六届党中央完成的,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明确把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联系起来,这个从革命中走过来、缺少法治传统的党找到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新途径。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全面把握了社会主义的实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想与人类的共同理想是一致的,与人类对公平正义的终极追求是一致的。从根本上说,只有反映人类共同理想的思想体系,才可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民主则与人类上述共同理想不可分割,迄今为止的一切政治探索表明,没有一种政治手段比民主法治的手段更能促进公平和共同富裕的人类理想的实现,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能是民主的社会主义,而不可能是没有民主或民主匮乏的社会主义。

  当代人要站在时代和历史的高度,不但为自己这一代人、也为后代人建立合理的政治制度,就不能不以民主政治的共同原则指导制度改造工程,民主共性构成民主制度的内核,它不会因一时一地的特殊因素而变化,相反,一时一地的特殊因素必须要包含民主内核,才能证明自己与民主是兼容的。中国特色的民主是奠基于普遍的民主原则之上的民主。没有民主共性的“民主”是不存在的,就如不存在没有人的共性的“人”一样。一切个性都有其共性基础。

  民主最一般的意义,是指执政的状况和方式,中国人民长期探索民主道路得到的经验是,民主要发展,关键是执政方式要改革。

  民主执政的共性

  民主执政不能因为强调民主的个性而忽视民主的共性。政治决定利益如何分配,民主政治是用民主的方式决定利益分配,公民不但最终控制决定利益分配的公共权力,而且他们通过直接或间接广泛的政治参与影响国家政策。由于民主制度从始到终为每一个公民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提供了各种通道,并把一切个体和社会团体都置于法律控制之下,它才是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制度。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它不但为组织政府和公共决策提供了稳定的人员支持和依据,而且在公众与政府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一方面,政党把执政作为自己矢志追求的目标,为此要努力获得民众支持,要广泛听取和收集民众意见,要尽可能地表达他们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政治意愿,另一方面,民众通过政党把自己的意志带到政府中去。比起他们直接去影响国家政策,利用政党中介影响公共决策,成本更低,也更富有成效。

  从政党政治的起源上看,执政的行为本身就包含了公民参与的民主过程,意味着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中共十六大为中国共产党做出的如下定位:“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表明了执政党的执政意识。执政有它自身的要求和规律,每个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历史、文化条件设定执政体制,但它不是没有任何约束条件地任意设计。政党政治在其长期发展的历史中,形成了执政的一些基本特征,它们是不同国家的民主政府共同拥有的。

  其一,执政权力有明确而适当的范围,它负责组织和管理政府;负责大政方针、国防、外交;负责维护社会公正。而在更大的社会领域内,则存在着广泛的公民自治,他们进行自我管理,行使着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权力。

  其二,执政党与人民必须有保持紧密联系的方式,为公民表达观点和对政治决策施加影响提供大量的机会。与人民成功地建立密切的联系,是执政党的生命所在,也是一切追求执政目标的政党的生命所在。

  其三,执政权力即使在自己的范围内活动,也要受到不容置疑的约束。在法治理念中,任何一种合法权力都有其限度,都要受制于其他权力。一定程度的权力制衡是民主制度和民主政府一个永恒的要素。

  其四,政党和国家权力以及其他力量之间进行广泛的政治合作。合作方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发展。

  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需要执政党以新的态度对待执政权力。

  新的执政观念认识到,统揽一切的执政方式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与民主格格不入。执政权是对政府行使管理权,但不是唯一的国家权力。它需要其他权力的合作。当权力切切实实成为一种责任时,切切实实被理解为一种责任时,切切实实需要担当责任时,执政者就会感到担负过大过多的权力是不能胜任的。

  新的执政观念认识到,限定权力就是限定责任。如果权力意味着责任,那么无限的权力就意味着无限的责任,显然它是任何权力都无力担当的。执政党将某些权力移交社会和公民,实际上为执政党减轻了权力过大造成的许多负担,减少了滋生腐败的机会,这不会损害执政党的地位,只会加强执政地位。它在转移一部分权力的时候,也就同时转移了一部分责任。把所有权力集中在执政党手中,看起来能确保执政地位,其实充满风险,因为一旦责任超过它的实际承受力,它就无法真正对人民负责。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层民主实践和在农村开展的村民自治活动,就是把原有的一部分政治权和行政权让渡给公民,是朝放弃部分权力的方向所进行的积极尝试。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有更多公民自治的社会,它要逐步从权力本位的沉重历史负担中解脱出来。用以人为本最终取代以官为本,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归宿。

  民主执政的制度要求

  转变执政观念对转变执政方式是重要的,却不是唯一重要的;观念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制度不但能影响人们的行为,还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执政党最终要完成自己的执政方式的转变,有赖于建成与民主执政相适应的必要制度。

  在一党执政的政治制度中,执政党务必解决两大问题,它如何通过适当的组织方式与人民保持紧密联系,使自己的决策符合人民的意愿?它如何让人民监督自己,确保自己表现良好、不被权力所腐蚀?这不仅对于持续执政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是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问题,其实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执政党需要与民选机构联合。把监督政府的权力交给由民选产生的民意机构,保证了民众有序地参与政治,也为执政党与民众沟通开辟了渠道。没有这个渠道,执政党难以确切地接受民意的约束,也不能全面、及时、准确获取作为决策基础的民意。这是一种管理性权力与一种约束性权力的联合。前一种权力体现党的领导,后一种权力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十七大报告在论述人民当家作主时说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

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虽然执政党可以利用各种形式了解民意,如进行民意调查,通过大众传媒收集民众意见、倾听民众呼声,但它们都不能代替专门的民意机构的作用。没有专门的民意机构,民意的表达和约束往往是分散而抽象的。要求一个政党一贯自觉地以民意作为决策的出发点,是不符合人类理性的;另一方面,无论权力还是个人,要求摆脱一切约束以获得自身最大行动自由,同样是不符合人类理性的。人们通过接受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提升自身文明程度。我们国家当前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证明,党员干部由于缺少民意的有效约束,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政策,而完全背离公众利益,对文明是一种倒退,对执政党是一种玷污。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立了党政一致的关系,政府与民意机构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执政党与民意机构的关系。根据民主的一般经验,执政党与民意机构是完全能够和谐共处的,这不但因为它们职责分明,各司其职,而且因为它们都以民意作为自己存在的基石和权力源泉。顺从民意,体现民意,是执政党持久稳定执政的条件,而民意机关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产物,定期选举约束它的代表成为人民的忠实代理人。共同的基石和源泉使执政党与民意机关在法律、政策问题上不会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正因为这样,民主国家执政党的主要政策主张都能通过立法途径变为法律。同时,它们由于都必须受制于法律,它们之间的矛盾能够通过法律协调解决。用法律解决权力间的分歧,既是实现民主的途径,也是民主现实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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