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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陈水扁影射连宋“政变”无依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13:5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0日电 陈水扁“柔性政变”说诉讼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仍判前国民党主席连战及亲民党主席宋楚瑜胜诉。虽陈水扁曾提出前“国防部长”李杰的书面报告及声请传唤李杰到庭说明,但法院审理认为,从李杰的报告及证词,难以证明陈水扁言论为“有所本”。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二00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在一场选举造势大会上,指称连宋于当年“大选”后曾发动军事将领以请辞或告假方式进行“柔性政变”,但因“军队国家化”已然成型而告终。连宋认为,陈水扁所言已毁损他们的名誉,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一审二00五年间判连宋胜诉,经陈水扁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上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陈水扁应给付连宋各新台币一元,且应在全台湾三家大报头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启事一天。全案仍可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为证明“柔性政变”言论“有所本”,陈水扁委任律师林志豪曾提出“上证二十六”密封文件,内容为李杰向陈水扁所提书面报告,指称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前“总统府”战略顾问曹文生曾至李杰办公室,建议他藉病住院,对当局形成压力,前“参谋总长”罗本立也致电表达同样诉求。 但当时担任“参谋总长”的李杰回复两人“碍难照办”。二审审理期间并曾传唤李杰到庭说明。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上证二十六”文书形式上欠缺“公文程序条例”所规定年月日、发文字号等文书应有程序要件,显然不属于公文书,且是李杰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原审尚未终结时或二00六年间制作,时间点均在二00四年十一月间之后,显然不是陈水扁以公开言论指述、影射连宋涉及政变时的依据或所本。 法院指出,纵使“上证二十六”文书内容属实,但并未谈到连宋两人,可见与连宋完全无关,且李杰证称关于那些高层将领向他报告请辞,事实上他并未接到,足以证明不可能发生“七日政变”、“柔性政变”及“政变”情形,因此,“上证二十六”文书难以证明陈水扁言论为“有所本”。 法院认为,经李杰报告,陈水扁应已明知将领欲称病或请辞一事,已遭李杰拒绝,且未提及与连宋有关,却将“七日政变”、“柔性政变”与“连宋”、“连宋阵营”互相连结,公然影射连宋,以非善意的不实言论侵害名誉,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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