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费不得向职工收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1:35 金羊网-新快报

  省劳保部门还表示:政府办招聘会将不收费

  新快报讯 (记者 文安 通讯员 梁嘉敏)招聘会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吗?职工教育经费到底该由谁支付?昨天下午,省劳动保障培训就业处谢树兴处长准时走入网上直播室,在线解读200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并与网友现场沟通,明确告之《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网友李先生对职工教育经费应由谁支付心存疑问。谢处长明确回答,按照《就业促进法》“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用于本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或者是再教育的费用,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税前列支。也就是说不能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还有网友提出,现在进入人才市场应聘,一般都要交费,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谢处长回答,《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那就是说从明年1月1日开始,凡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的招聘会,都不得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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