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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时三类人员优先留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1:38 城市晚报
■孙鹤 崔春岩 记者 李明罡/报道 自从《劳动合同法》今年6月29日颁布后,裁员事件就接二连三地出现,人们很容易就把这些裁员行为与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联系起来。 规定三类人员应优先留用 为了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解读旨在保护就业困难人员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卢殿伟处长解释,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越长,说明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决心越大,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期待越强。 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本人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要履行至劳动合同终止,即一方当事人主体消灭或者劳动者退休。 “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本项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及公平的考虑。”卢殿伟处长认为, “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保护。这部分人员失业后市场竞争能力较弱,从发挥这些劳动者的专业性技能,同时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当优先留用。”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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