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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送检后咋都不合格?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1:4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宁11月20日热线消息 19日,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前李村商业街经营电动车生意的几家销售商打来电话,称自家正在销售的电动车被任城工商部门抽检,抽检结果不合格,不仅要罚款5000元,还要没收电动车。销售商对此质疑:自己销售的电动车都有产品合格证,工商部门为啥不罚生产商? 19日下午,记者在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前李村商业街见到了在此经营电动车的陆女士等人,他们告诉记者,大约在11月初,济宁市工商局任城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对这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查,要求销售商把电动车送到工商局。抽查结果显示,包括陆女士等4家在内的比德文、新日、晨峰、步阳4个品牌的电动车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车质量均不合格。 陆女士提供的一份山东省菏泽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11月5日的检测报告显示,陆女士经营的比德文电动车存在最高时速、干态制动距离两项标准不合格。记者注意到,这些电动车上面都有合格证书。陆女士还告诉记者,检测结果出来后,工商部门已经让他们每家交了500元现金,可随后任城工商分局又要他们交5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送检的电动车。“在济宁查的电动车,为什么要到菏泽去检测?”电动车的销售商们质疑。 当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济宁市工商局任城区分局,该局市场合同科高科长告诉记者,销售商缴纳的500元钱并非罚款,而是检测费。这次抽查是委托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的,500元交给了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可以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产品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高科长还表示,根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标准,工商部门有权对产品的流通领域进行检查,并没收不合格产品。到外地检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违规操作。 对此,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的吴军律师表示,作为产品销售商,应该保证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如果销售商对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 黄广华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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