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水坑溺亡 家属获赔1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2:0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通讯员尹亦农)8岁的儿子在住总工地的水坑内溺亡,刘先生将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9万余元。经朝阳法院调解,住总一公司同意赔偿刘先生13万元经济损失。

  事情发生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武基村旁边的翠城小区三期工程工地,刘先生是大武基村村民。今年8月3日下午,刘先生回到家中,发现8岁的儿子失踪,他立即报案并张贴寻人启事,但杳无音信。后在翠城小区三期工程工地南侧的水坑里发现儿子尸体。

  刘先生事后发现,翠城施工方住总一公司将挖出的泥土堆在临时墙外,形成两米深的水坑。而水坑周围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安装必要的防护栏。

  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认己方负责施工,并表示事发现场确实有个雨水汇集而成的水坑。因水坑在施工现场围墙之内,外人不得进入施工场地,因此未设警示标志。溺亡的孩子年仅8岁,其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经法官协调,双方都愿意和解。最终,住总一公司自愿赔偿刘先生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13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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