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不报安全事故罪”疑犯被批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2:0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 通讯员薛建秀)记者昨日从门头沟检察院获悉,11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嫌疑人柴文被批准逮捕。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以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罪名批捕的案件。

  贻误事故抢救致两人死亡

  据检方介绍,2006年12月中上旬,犯罪嫌疑人柴文与农民工景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明知是非法开采的情况下,仍在门头沟某地开采煤炭。由柴文投资提供煤窑的地点、民工的住所及采矿的工具、窑柱、矿灯等物品,由景某负责雇用挖煤民工和生产。景某找来6名农民工分成昼夜两班挖煤,柴文也经常到窑内查看挖煤的进度。

  经调查,2006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窑内发生了塌冒事故,农民工景某、唐某埋在窑内。唐某已死亡,景某仍在呼救,并让柴文找救护队,柴没有理睬。历经十余小时,直到深夜仍没救出两名被埋的农民工。农民工们在景某尚且活着的情况下提出报警,但均被柴文阻拦。柴发现一农民工偷着报案后,还上前对其殴打,之后离开现场。

  26日零时7分,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立即部署抢险,当两农民工被挖出时均已死亡。

  新罪名有利于打击非法采矿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并对柴文网上通缉。今年10月31日,柴文在吉林省大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押解回京。

  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柴文刑事拘留,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门头沟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柴文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两人被埋压的重大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不报告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安全事故罪。

  据门头沟检察院承办人员介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适用,将有利于加大对非法小煤窑的整顿,进一步加大打击重大责任事故、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的力度。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确立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的罪名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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