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致业主财产受损须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2:30 新闻晨报

  □记者诸达鹤

  晨报讯治理企业在室内环境治理时损坏业主固定财产须作出赔偿。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获悉,《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望于明年初正式推出,届时那些不规范的室内环境治理企业将被淘汰出局。

  日前,家住普陀区的市民郑女士向记者反映,她通过网络请了一家室内空气质量净化治理服务公司到新装修房净化室内空气,不料工程结束后,不但没有达到治理效果,而且家里的地板、沙发等都变了颜色。

  “这家自称专业的公司说治理就是这样的,他们至今也没有上门解决问题。”郑女士问,有关室内环境治理的服务要求,国家有没有规定,谁来保护我们业主的利益。

  由市工商局和市室内环境净化协会共同起草的《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规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在室内治理企业须有施工资质、室内治理违约责任、双方对治理质量约定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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