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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君子协议”无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2:53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 (贾晋璇 于敏 许思东 记者 陈云朋) 程某和宋某在一起同居8年,程曾为宋投资做生意,后二人产生矛盾要分手,但宋却以曾签署君子协议为由,要求程净身出户。程将宋诉至法院。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二人签订的君子协议无效。 据法院办案人介绍,1998年程某与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二人即开始同居。宋是下岗工人,程给宋投资了25万元的配件,并另支付两万元房租以宋的名字办起了圆织机配件经营部,由宋负责经营。2001年5月,二人用经营部的利润10.3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所有权人为宋。为防止对方变心,二人在买房子前签订了一份君子协议,约定如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自动放弃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此后二人在生活上矛盾不断,宋要与程分手,并多次让程从家里搬出去。去年6月程被迫离开宋住处,并要求宋将其投资的27万元还给他,房产平分。宋不同意,程便将宋起诉至法院。 办案人介绍,宋辩称,程投资的不是现金而是配件。程多次从被告处拿走配件价值10万多元,宋又帮程偿还了3万元欠款,现已所剩无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宋返还程投资款25万元并给付程共同买的房屋折价款5万元。判后,宋不服,遂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与宋同居期间,程以投入价值25万元配件的方式为宋开办经营部,该经营部应属双方共同经营。后该经营部注销,但未清算完毕,清算后,钱款争议应另行解决。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同居期间就财产问题达成的“君子协议”的效力问题,因双方属同居关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归双方所有,该协议中以放弃财产作为双方分手条件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亦不符合公平原则,为无效约定。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宋返还25万元的项目;维持宋给付程某共同买的房屋折价款5万元的判决项目。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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