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有望全员办伤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3:09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赵振宇)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委联合下发通知,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方式做出重要调整,预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将突破15万人。

  不办保险不予发证

  据了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要以建筑施工工程项目总造价为基数,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含新改、扩建及拆迁的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做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建筑企业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1‰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工伤参保期限以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为期限。

  总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时,农民工实行非实名制参保。建设项目参保并且开工后,总承包单位汇总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施工工地农民工人员名册,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工人员有增减变化时,也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增减人员名册。

  工伤费用基金支付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的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支付。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后,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将实现医疗费网上结算,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不用垫付,由经办机构与工伤定点医院结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登记评为1—4级的农民工或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本人可自愿选择长期领取和一次性领取待遇。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哈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约为65万,比去年新增10万人,年末将突破70万人。此次通知的一系列规定,将有效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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