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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3:09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张翀 记者 赵振宇)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明年1月1日起,哈市将调整1—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支付的,由企业按规定标准自行调整。此次调整范围:2006年12月31日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享受伤残津贴因工负伤人员,2006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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