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廊”管理“小姐”还记账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3:1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文杰 通讯员 李志金)两个20多岁的女子操纵十多个“小姐”组织卖淫,为管理这些“小姐”,还专门制定了记账本。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该两名女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5年并处罚金5000元。

  十多女子被控制做“小姐”

  三乡镇某花园商业街曾有一间发廊,每天傍晚6时许,就陆续有穿着性感的年轻女子进出,还不时有一些男子进入,不一会儿就成双成对离去。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次日凌晨4时许。而且发廊看似热闹,但从未见过有人在里面洗头、剪发,于是有群众向警方报了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间发廊是一家主要从事卖淫活动的场所。从去年9月起,小燕(化名)管理、控制该发廊内多名卖淫小姐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出钟费”,有时也提供发廊内的按摩间供嫖客使用并帮助嫖客挑选小姐。去年10月起,小红(化名)到该发廊工作,协助小燕管理发廊并收取“出钟费”。

  据证人岳×芳证实,她是2006年10月初经人介绍到发廊从事卖淫活动。发廊内共有16名卖淫小姐,平常由“小燕”和“小红”负责收取小姐的提成费。另有证人庞×玲证实,其到发廊从事卖淫活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老板娘叫小燕,负责介绍嫖客和收钱,还有一名叫“小红”的卖淫女也经常协助小燕收钱。

  组织卖淫获利10万余元

  去年12月22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发廊内将小燕、小红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还在该发廊扣押了一本记录卖淫小姐“出钟费”的记账本。账本显示,2006年9月至12月,在小燕和小红的管理、控制下,该发廊的卖淫小姐从事卖淫行为数百次,发廊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对这起案件,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小燕、小红犯组织卖淫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法庭上,24岁的小燕和小红都不承认组织卖淫。法院在审理查明,张某、李×华等多名在发廊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均证实小燕是负责管理发廊和收取小姐出钟费的人。而小红是协助小燕,有时帮手收钱,小燕不在发廊时工作则由小红完成。为此中山市中院近日作出判决,判决小燕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2万元;小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网站所刊登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法律顾问:梁香禄、肖曼丽、罗志明侵权举报电话:020-8738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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