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跳河溺亡 追赶者“故意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4:1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法院:追赶者有救人义务

  专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窃贼行窃被发现,逃跑时跳进河里被淹死,追赶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呢?在由司法部教育考试中心编撰的1988年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刑法部分,答案是追赶者无罪,然而在浙江省湖州市却出现了不同的判罚。

  11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失主对偷自行车的人拳打脚踢,窃贼逃跑时跳河溺水身亡的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失主在偷车贼跳河并处于生命危险时不履行救助作为,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件发生在浙江省湖州市的案件宣判后,立即引起《检察日报》、《浙江日报》等中央和地方媒体的关注。而与此同时,发生在安徽合肥的一件案情接近被宣告无罪的案例也被摆到了公众面前。

  窃贼溺亡 追赶者被判故意杀人

  据浙江《钱江晚报》报道,今年5月25日中午,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某码头附近,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被失主颜某等人抓住。为了让小偷吃点“苦头”,颜某和另外两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

  被打破头的周某挣脱3人的围殴,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3人也跳上船对周某围追堵截。周某无处可逃跳入河中,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周某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往回游了一两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最终沉入河中。

  颜某等对于溺水的周某没有采取救助措施,而是在确认周某沉入河中后准备离去,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湖州市南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等3人围追殴打,导致周某被迫跳入河中,使其有溺水死亡的危险。当周某处于生命危险时,颜某等3人未予救助,犯了故意(间接)杀人罪。据此,法院判处了3人有期徒刑。

  就在该案件被媒体报道过不久,一名热心读者打来电话称:同样的案件在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复习资料里有,但是答案却是追赶者无罪。翻开由司法部教育考试中心编撰的1988年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刑法部分,记者找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某甲因在闹市盗窃被失主发现,并遭到失主和围观人员的殴打。某甲在摆脱殴打后逃跑,失主和众人手持木棒、砖头等追赶。某甲逃到一条河边,因无路可逃跳入水中,结果被淹死。问:失主和追赶者是否应该为某甲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在复习指南里,给出的答案是:失主和追赶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见死不救个人不作为也属犯罪?

  针对这件和书上案例案情类似、结果却不一样的案件,记者采访了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潘勤勤。

  潘副庭长说:“我们认定这几名追赶者对被淹死的小偷是有救助义务的!因为他们首先是对小偷进行殴打,然后把逃脱的小偷追赶到船上,这等于把小偷逼到了没有退路的境地。小偷跳河就是这几个人殴打和追赶的结果,而当小偷跳河后,这几个人也就具有救助的义务。”潘副庭长接着分析道:“但这几个人却眼看着小偷在水中挣扎,直到沉到水底,也没有作出救助行为。他们应该实施的救助义务并没有实施,只是一味地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我们最终认定他们犯有故意(间接)杀人罪。”

  与潘副庭长有着同样看法的还有公诉这一案件的检察官:当其面临溺水死亡的危险时,迫使其跳水的3人应当救援却不予救助,他们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案例

  合肥出现不同结果

  记者注意到,同样是追赶小偷致其落水死亡,《安徽商报》2005年9月曾报道了追赶者被认定不构成犯罪的一个案子。

  2004年10月31日凌晨,安徽合肥3名下夜班者发现自行车被盗,正巧碰上1人从现场经过,3人便怀疑该人是窃贼,并发现该人持有一类似尖刀的物体,便开始追赶并用砖块、棍棒等物击打该人。该人跳入河中结果不幸溺水身亡。3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刑事拘留。

  审查此案的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认为:追赶的3人主观过失不明显,对溺水者的死亡结果无明显过错责任。为此检察院认定3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批准逮捕3人。同年12月1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撤销了案件,3人被释放。

  观点碰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追赶者有救助义务

  发生在湖州市的这一案件死者跳河的主要原因就是被追赶和殴打,无路可逃,只有选择跳河这一方式来救自己。因此说,死者的跳河和追赶者的追打是有必然因果关系的。

  既然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追赶者就应该有救助的义务,但是追赶者并没有救助,而是看着落水者溺亡,这就属于放任后果的发生。因此追赶者应该属于触犯了刑法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国家法学会教授 张平

  小偷可选择不跳河

  我不认为这几个人是犯罪。首先,小偷在跳河前是有选择机会的,小偷选择了跳河,小偷也可选择不跳河。而跳河的结果是小偷的死亡,这就说明小偷的死亡和3人的殴打追赶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当有人落水后其他人必须有救人义务,除非围观者是一些身份特定的人,例如警察、游泳救生员等,如果现场有这样的特定人员而不实施救援,那么有罪的将是这样的人。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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