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资料不作为处罚普查对象的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4:33 三秦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 张毅 周英峰)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针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情况,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20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2004年9月5日,国务院第415号令向全社会公布施行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普查工作起到什么作用?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不仅对经济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在经济普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界定。一方面对普查对象作出了信守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郑重承诺,另一方面又对拒不配合或者填报虚假数据者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使经济普查真正成为依法行政的重大实践。

  据统计,国家和各地区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共依法查处虚报、瞒报、拒报等普查数据的案件5377起,对普查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科学、有效地依法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确保经济普查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法律保障。

  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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